1 目的
規范船舶防污染管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2 適用范圍
各船舶防污染管理。
3 總則
3.1 各船舶、相關科室應嚴格執行國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自覺做好防污染工作。
3.2 各船舶船員應自覺、主動地接受海事部門的監管,在進行涉及污染物處置作業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批或報備。
3.3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處置的作業,應在相應的記錄簿內規范填寫、如實記錄,真實地反映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處置過程和去向。
3.4 不需要配備記錄簿的,應將有關情況記入當日的《航海日志》或《輪機日志》。
4 職責
4.1 船長對本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負總責。
4.2 輪機長是加裝燃油、機艙防污染管理的負責人,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輪機部人員做好機艙防污染工作。
4.3 大副是垃圾收集、排放的負責人,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甲板部人員做好甲板防污染工作,并負責《垃圾記錄簿》的記錄和保管。
4.4輪機員負責防污染器材的使用和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輪機長的指令做好污染物的收集和排放工作。
4.5 海務科負責《垃圾記錄簿》記錄情況的督導、檢查。
4.6 機務科負責加裝燃油、殘油收集及《油類記錄簿》記錄情況的督導、檢查。
5 垃圾的收集與排放
5.1 對船舶垃圾應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如油棉紗、油垃圾、含油污水應當單獨存放。
5.2 對有疫情的垃圾應申請衛生檢疫部門進行處理。
5.3 各船舶應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存放容器,或者對垃圾實行袋裝。
5.4 所收集的垃圾應交由海事部門批準的單位接收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6 殘油及油污物的收集與排放
6.1 殘油和含油廢棄物禁止排放入海,應集中收集和排放。
7 加裝燃油的防污染管理
7.1 燃油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裝。
7.2 加裝燃油期間,如發生嚴重溢、漏油問題,受油船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污染源。
8 船舶作業防污染管理
8.1 需在港口舷外除銹、油漆,在港區水域洗艙、清艙、排放壓艙水,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進行水上打撈作業時,應提前向海事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8.2 作業前應做好安全和防污染的準備工作,作業中應遵守相關的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