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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6-003船舶應急反應預案

1  緊急情況的原因和先兆

1.1 船舶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的原因可能是以下情況的一種或幾種:管理上的原因、設備上的原因、物料供應上的原因、人員的原因、外部的原因、通信上的原因等。

1.2 緊急情況的先兆可能包括以下情況的一種或幾種:

違反操作規程,出現不符合規定情況;設備運轉異常,未按規定維護;氣象、水文變化異常;通信導航系統失常、中斷;船舶航行狀況異常(如航速、浮態、舵效等)。

2  緊急情況的報告

2.1 當船舶發生緊急情況時,船長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公司和就近海事部門報告。若情況緊急來不及報告時,可先搶險后報告。

2.2 公司接到報告后,應將發生緊急情況的時間、地點、種類、發展趨勢及已經或準備采取的措施,報告海事部門等相關機構。

3  船舶碰撞應急預案

3.1 駕駛臺的行動:

3.1.1 值班駕駛員要立即發出警報,船長應立即趕赴駕駛臺指揮搶險;

3.1.2 立即減速停車(不要盲目倒車),將破損部位置于下風,以減少進水量,防止船舶沉沒;

3.1.3 立即向就近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3.2 全體船員的行動:

3.2.1 船長應立即趕赴甲板指揮現場搶險;

3.2.2 除固定值班人員外,所有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集合待命;

3.2.3 機艙固定值班人員仍要堅守崗位,輪機長立即到機艙指揮搶險;

3.2.4 當班駕駛員人員應做好穩定隨船人員情緒工作,保持秩序。

3.3 搶險開始:

3.3.1 船長到達現場后,應立即派人將各層甲板及水密艙室的一切開口迅速關閉。若有積水,應立即排水,以保持船的浮性和穩性;

3.3.2 迅速確定碰撞部位、破損程度,考慮施救方案,并報告船長;

3.3.3 若情況不明時,船長應組織人員迅速查明破損漏水情況:

●測量各水艙、油艙和污水溝水位,根據其水位變化做出判斷,并注意各艙內有無水聲,空氣管中有無空氣冒出;

●油艙、水艙的進水,可以取樣檢查有無變質來判斷;

●檢查艙壁、管系等水密裝置是否震裂、損壞或滲漏;

3.3.4 船長應派人監視船舷周圍有無溢油,并通知機艙人員做好防止溢油的準備工作;

3.3.5 破損部位確定后,估算進水量、船舶的浮性和穩性;

3.3.6 堵漏、排水、保持船體平衡:

根據破損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持船舶平衡,避免傾覆。措施是:

●利用有效的堵漏器材或其他有效的方法進行堵漏

●采用移載法、排出法、對稱灌注法來保持船舶平衡

3.3.7 如有人員落水,要全力搶救落水者;

3.3.8 如果采取措施后仍無法保證船舶安全,有沉沒危險,船舶應按照《棄船應急反應須知》的規定,進行棄船應急反應。如有其他的變故,船舶應按照相應的《應變須知》操作;

3.4 搶險結束:

3.4.1 爭取登上相撞方船舶查實對方損害程度,做好記錄。盡可能讓對方簽字確認碰撞事實和損害情況;

3.4.2如實填寫《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海事部門,做好接受調查的準備工作。

3.4.3 將事故情況記入《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

3.4.4 作出碰撞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4  船舶擱淺應急預案

4.1 駕駛臺的行動:

4.1.1 駕駛臺值班人員要立即發出警報,船長應立即上駕駛臺指揮搶險;

4.1.2 立即減速、停車,但切忌盲目倒車或使用車舵急于求得自力脫淺;

4.1.3 立即顯示擱淺信號;

4.1.3 立即向就近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4.2 全體船員的行動:

4.2.1 船長應立即趕赴甲板現場指揮搶險;

4.2.1 機艙固定值班人員仍要堅守崗位,輪機長立即到機艙指揮;

4.2.2 當班駕駛員人員應做好穩定隨船人員情緒工作,保持秩序;

4.2.3 其他船員要按照擱淺的部署應變,隨時聽從船長的指揮。

4.3 搶險開始:

4.3.1 船長要立即查清擱淺情況;

4.3.2 根據實際情況估算脫淺拉力,確定脫淺方案;

4.3.3 按照脫淺方案,船長指揮各部門全力脫淺。

4.3.4 如果靠船舶自身能力不能脫淺,應立即報告海事部門和公司尋求支援。

4.4 搶險結束: 

4.4.1 脫淺后應全面檢查船舶的水密、機電設備等情況;

4.4.2填寫《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海事部門,做好接受調查的準備工作;

4.4.3 將事故情況記入《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

4.4.4 作出擱淺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5  船舶火災爆炸應急預案

5.1  事故的報告

5.1.1 當船舶發生失火事故時,船長必須立即用高頻電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的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或設施名稱、呼號、起訖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以及船舶、設施的損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5.1.2 在事故的應急處置中,應隨時將事故的威脅程度、采取的措施、處理的效果等相關情況,向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5.2  發現者的行動

5.2.1 向駕駛臺報告失火的確切位置。

5.2.2 采取適當預防措施:

5.2.3 若火勢不大,應立即關閉通風、隔離危險品,用附近的滅火器材滅火撲救;

5.3.2 若火勢較大,個人無力撲滅時,應堅守現場,監視火情,并關閉門窗、通風系統,隔離危險品,以防止火勢蔓延。

5.4  等待后援,并向現場指揮如實報告失火現場情況。

5.3   全體船員的行動

5.3.1 值班駕駛員立即發出警報,船長立即趕赴駕駛臺,指揮滅火行動。

5.3.2 關閉在駕駛臺能夠關閉的通風,并通知機艙關閉相關通風及空調。

5.3.3 采取有利于滅火的航行方法,減速、停車并操縱船舶使失火點處于下風。

5.3.4 立即向就近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必要時請求支援。

5.3.5 采取于一切可行的手段,向周圍船舶表明本船的危險及請求援助。

5.3.6 適當時,將失火時間、地點、種類、發現者的姓名、當時的船位等詳細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5.3.7 輪機員在去集合地點報道前必須確保應急消防泵的順利啟動,關閉所有通風、水密門;

5.4  查明火情,制定滅火方案

5.4.1  現場指揮趕到失火地點后,應迅速通過詢問發現者、探火員探查或外部觀察查明:失火位置;火災的類別;嚴重程度;蔓延趨勢;有無人員受困及其它情況。

5.4.2 查明火情后,應立即制定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滅火方案:合適的滅火劑;恰當的滅火方法;如何防止火勢蔓延;所需的人力和任務分配。

5.5   火勢的控制和防護

5.5.1 未查明火情前,斷絕通風;查明火情后,應根據是否有利于滅火而決定通風與否。

5.5.2 防護:切斷電源、油路;隔離危險品、貴重物品;冷卻火場周圍。

5.6  滅火行動

5.6.1 船長應準確判斷火情,命令將危險艙室隨船人員撤至安全區域,下達滅火任務,并檢查執行情況。

5.6.2 現場指揮應不斷地將火場情況向總指揮報告,有責任提出合理建議,如滅火方法、滅火戰術等。

5.6.3 船長應根據火場情況,及時作出判斷,調整滅火方案,并下達命令。

5.6.4 船長應根據火情,及時下令釋放固定滅火系統。

5.6.5 現場指揮要根據現場滅火行動情況,判斷火勢是否被控制。

5.6.6 現場指揮如確定火已被控制可以報告總指揮,并請求清理火場。

5.6.7 若火勢無法控制,危及到隨船人員、船員生命安全時,船長應考慮棄船。

5.7 檢查清理火場

5.7.1 當現場指揮接到船長關于檢查清理火場命令后,應派探火員探火,并作初步清理,及時發現和撲滅隱藏的火和灼熱的余燼。當一切條件具備后,再做徹底的檢查和清理工作。

5.7.2 確定火災確已被撲滅且無復燃可能時,現場指揮應向船長報告并做好以下工作:

5.7.2.1 所有火災擴散的路徑均已檢查;所有的煙和可燃氣體已被排出;所有易燃物品已經徹底檢查完畢;

5.7.2.2 組織監視,防止復燃;

5.7.2.3 檢查損壞情況;

5.7.2.4集合清點人數;

5.7.2.5替換或恢復消防設備(可到港后再做)。 

5.8 滅火注意事項

5.8.1 在港區水域失火時,應向就近的公安消防部門和海事部門報警。

5.8.2 在消防隊未到之前,應按照本《須知》的要求組織滅火。

5.8.3 公安消防部門趕到以后,船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5.8.3.1 提供火場情況及船舶防火控制圖,隨時向公安消防部門提供滅火需要的各種信息;

5.8.3.2 船長仍應負責全面指揮消防作業,且應主動承擔指揮滅火的責任;

5.8.3.3 消防的具體工作雖有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實施,但船員仍應積極協助,船舶各部門負責人仍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5.8.3.4 查清所有在船人員,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5.9 滅火行動結束后

5.9.1 填寫《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海事部門,做好接受調查的準備工作;

5.9.2 將事故情況記入《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

6  人員落水應急預案

6.1  發現者的行動

6.1.1 發現者應立即拋下就近的救生圈或其他漂浮物,并隨即向駕駛臺報告。同時,應注意瞭望,盡量保持目標(落水人員)不丟失。

6.1.2 如果發現者是駕駛臺值班人員,應立即停車,向落水者一舷操滿舵使船尾甩開,以保證落水者不致被螺旋槳所傷。同時,派人從駕駛臺附近拋下帶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并負責瞭望。

6.2  全體船員的行動

6.2.1 值班駕駛員應立即發出人員落水警報,船長應立即上駕駛臺指揮搜救工作。

6.2.2 除固定值班人員外,全體船員按《船舶應變部署表》的規定要求,在2分鐘之內攜帶救生器材,趕赴現場,在船長的指揮下做好施救的準備工作。

6.3 當班駕駛人員立即向隨船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做好穩定工作。

6.4 船長到達現場后,迅速作出決定,下達施救命令。隨后,向海務科報告。

6.5 加派人員瞭望,必要時攜帶望遠鏡登高瞭望,以保證目標不丟失。

6.6 顯示人員落水信號(白天掛U.F旗),用一切有效手段向周圍過往船舶告知人員落水的有關信息。

6.7 值班駕駛員應采取一切有利于搜救落水者的操縱方法,千方百計靠近落水者。必要時船長可命令大副施放救生筏(艇)施救。

6.8 若單憑本船自身難以救起落水人員,船長應請求公司或第三方的支持。

6.9 搜救工作結束后,船舶要把詳細情況記入《航海日志》,并向海務科或調度室匯報。必要時,還要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7  棄船應急預案

7.1棄船必須具備的條件

7.2.1 船舶發生嚴重事故,經積極搶救無效。

7.2.2 事態惡化,確已無法保全船舶,如不棄船將危及船員和隨船人員的生命安全。

7.2.3 除因船舶突發惡性事故,存在毀滅性危險,須立即撤離,無力向公司請示的特殊情況外,船長應在棄船前,電告公司并得到公司棄船的命令。

7.3  事故的報告

7.3.1 當船長作出棄船決定時,船長必須立即用高頻電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的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7.3.2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或設施名稱、呼號、起訖港,導致棄船的嚴重事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以及船舶、設施的損害程度和救助要求等。

7.4  棄船命令的發布

7.4.1 棄船命令發布后,船舶仍應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向外界發出遇難信號。

7.4.2 全體船員(除固定值班人員)在聽到棄船警報后,應在2分鐘內穿好救生衣,趕赴自己的崗位執行應變任務。

7.4.3 駕駛臺、甲板、機艙值班人員應繼續堅守崗位,并做好棄船的各項準備。

7.5  駕駛臺固定值班人員的準備

  6.1 繼續按照船長的命令操縱船舶。

  6.2 繼續堅持對外通信聯系,將遇難情況報告公司及就近海事部門。

  6.3 整理好準備帶走的《航海日志》、《車鐘記錄簿》、《無線電工作日志》、

《船舶證書》、《船員證書》、《船員名冊》、海圖、重要文件和資料、監

控系統微機硬盤、船舶印章、現金和賬冊等。

7.6  甲板固定值班人員的準備

7.6.1 迅速做好救生艇、筏施放的準備工作。

7.6.2 整理好準備帶走的雷達應達器、雙向無線電話、食品、淡水、救生圈、望遠鏡等。

7.6.3 在救生準備工作完畢后,關閉所有水密門、防火門、排水孔、天窗、舷窗和其它類似開口后迅速撤離。 

7.7  機艙固定值班人員的準備

7.7.1 接到駕駛臺兩次完車通知后,輪機長應迅速指揮輪機人員熄火、放氣、關機、停電,關閉海底閥。

7.7.2 應盡可能關閉所有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油艙(柜)通氣孔。

7.7.3 攜帶《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船舶技術資料等迅速撤離。

7.8  到達集合地點的行動

7.8.1 迅速做好救生艇、筏的釋放及登乘設備釋放的準備工作。

7.8.2 清點人數,確保所有隨船人員到達集合地點。

7.8.3 船長在接到人員全部到齊的報告后,應命令操作員發出最后一次求救信號,然后降下國旗,率領所有值班人員,攜帶國旗等物品趕赴集合地點。

7.8.4 船長應適時下達施放救生艇、筏和隨船人員登乘命令,保證全船人員能夠及時安全撤離難船。

7.9 登乘救生艇筏撤離難船的行動

7.9.1 除留一艘救生筏用于接最后撤離人員外,其它救生艇、筏應先行入水。

7.9.2 檢查隨船人員的救生衣穿著情況,并協助登乘。

7.9.3 登乘時,每艘艇筏上應至少有一名值班駕駛員或輪機員負責。

7.9.4 船長應是撤離難船的最后一人。

7.9.5 應盡量避免跳水,在萬不得已的情況方可跳水。

7.10 人員脫險后

7.10.1 如實填寫《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海事部門,做好接受調查的準備工作。

7.10.2 將棄船情況記入《航海日志》、《輪機日志》,以備查。

7.10.3 作出棄船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7.11 沉船后的防污染

船舶沉沒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及時向海事部門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裝載位置等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8  船舶溢油應急預案

8.3  事故的報告

8.3.1 當船舶發生溢油事故時,船長必須立即用高頻電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的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8.3.2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呼號、起訖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氣象、海況;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污染程度;已經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措施、污染控制情況以及救助要求等。

8.3.3 在事故的應急處置中,應隨時將事故的威脅程度、采取的措施、處理的效果等相關情況,向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8.4  發現者的報告

8.4.1當發現船舶溢油時,發現者應立即向駕駛臺報告。

8.4.2采取適當防護措施,并在現場監視。

8.5  駕駛臺的行動

8.5.1 值班駕駛員得到出事報告后,要立即報告船長。船長應立即上駕駛臺指揮搶險,并向全船發出警報。

8.5.2 立即向就近的海事部門和公司報告。

8.5.3 如不是因碰撞、觸礁、擱淺事故引起的溢油,駕駛臺要采取有利于清除溢油的駕駛(如減速、停車等)。

8.6  全體船員的行動

8.6.1 輪機長應立即趕赴溢油現場,指揮清除溢油,防止污染。

8.6.2 全體輪機人員要立即趕赴機艙,按照輪機長的指令搶險。

8.6.3 當班駕駛員人員要立即趕赴,維護客船秩序。

8.6.4 廣播員利用有線廣播,將有關情況向隨船人員說明,以穩定隨船人員情緒。

8.6.5 其他船員應按《船舶應變部署表》的規定要求,攜帶有關器材,在2分鐘之內趕到集合地點,聽從指揮,參與搶險。

8.7  清除溢油

8.7.1輪機長要迅速查明溢油的部位、原因、事態的嚴重程度和準備采取的措施,并報告船長。

8.7.2 關閉油路,調整油艙內的儲油,以減少溢油。

8.7.3 船長組織船員利用圍油柵、吸油毯、打撈器等器材清除溢油,必要時放艇下水打撈油污。

8.7.4 船長根據事態嚴重程度及發展態勢,可釋放消油劑。

8.7.5 船長認為必要時,可向海事部門申請釋放消油劑,并按海事部門的指示指揮清污工作。不經海事部門的批準,禁止使用消油劑。

8.8  清除溢油結束后

8.1如實填寫《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海事部門,做好接受調查的準備工作。

8.2 將溢油及清污情況記入《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和相關《記錄》中,以備查。

8.3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9  人員重傷和重病應急預案

9.1 發生人員重傷或急重病時,現場人員和發現人員,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并報告船長。

9.2 船長要立即組織搶救,利用有線廣播尋找隨船人員中的醫護人員進行救治。

9.3 船舶在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同時,盡快與公司營運科取得聯系,以便得到醫務部門的指導。

9.4 應加速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始發港。若傷情或病情危急時,可申請直升飛機或快艇援救。

9.5 如發現屬傳染性疾病,應迅速將病人隔離,切斷傳染源,并用常備消毒藥品(如來蘇水、84消毒液等)迅速消毒。抵港口后報告防疫部門。

9.6 船舶緊急處理完畢后,報有關部門,并將詳細情況記入《航海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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